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体育场馆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体育场馆的管理,保证场馆设施正常有序运行,提高体育场馆的利用率,更好地发挥其以学院办学为主和兼顾社会服务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我院长安院区的体育场、体育馆(房)及其附属设施、房屋,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学院体育场馆是国家财产,是我院办学和服务于群众体育所需要的基本物质条件。其功能是为我院教学、科研、训练、竞赛和其他集体活动提供保障和服务。
第四条 体育中心是我院体育场馆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院负责对体育场馆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体育中心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体育场馆的过程中,都有保证场馆安全、保持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财产和维护各项活动秩序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场馆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体育场馆管理人员要认真制订和落实场馆设施、安全防火、环境卫生岗位职责等一系列关于场馆管理的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遵。
第七条 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岗位职责,加强对场馆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场馆安全隐患、设备设施损坏等现象,迅速采取措施,做好维护维修工作,保持一个良好的教学环境,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意识和宗旨,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师生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 进入场馆进行教学、训练、竞赛、健身或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场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对于违反制度或规定者,管理人员有权进行批评教育或罚款,必要时交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学院任何单位、个人在使用场馆时,发现场馆内有安全隐患、漏水、漏气、设备损坏、能源浪费等现象时,有及时向场馆管理人员报告、促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抓紧维修的权力和义务。场馆管理人员有责任迅速采取措施,若其自身能力不能解决或不属于自身管理范围的事项时,应及时向体育中心分管领导汇报,或请有关职能部门协助解决。
第三章 场馆的使用
第十条 场馆的使用以学院大局利益为重,教学训练活动优先的原则作出合理排。
第十一条 体育教学组作出各类教学计划,提供课程表(包括授课教师和规定学生人数);群体竞赛组作出训练计划,提供训练时间表(包括队别、教练员运动员人数),场管负责人及时准备器材,合理安排场地,按时开闭场馆。
第十二条 体育教学计划临时更动或调整,全院各单位及社团的群体活动、各类训练、赛事、集会或其他集体活动,需由体育中心分管领导批准(体育活动以外的大型活动需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明确责任人,提前一星期填写场馆使用单,经办公室核准统一协调安排场地。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办理使用手续不得擅自使用场馆。经核准使用的场馆,不得变更活动项目和私自转让。
第十四条 有损学院声誉和影响公众利益的活动,可能损坏场馆设施设备的活动,不得使用场馆。人员少于一定数量且没有教师、教练带领,不得使用室内场馆。
第十五条 根据使用计划安排,教师在授课前、训练前到值班室登记领取钥匙,使用后整理好场内物品,切断电源,锁好门窗,将钥匙交回值班室。
第十六条 凡使用场馆灯光、音响、电子计分牌等设施,需有负责老师或指定专人操作。使用单位有责任恢复场馆设施设备的完整性、原样性,如有人为损坏设备设施由使用单位或个人依照有关规定赔偿。
第四章 场馆的有偿开放
第十七条 我院体育场馆在条件许可、保证教学训练的前提下,以有序运行、探索机制相结合的方式,对部分场馆实施逐步有偿开放,为广大群众提供一个健身锻炼场所,为社会服务,以利推动和贯彻全民健身计划。
第十八条 办公室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市场化管理制度和具体收费标准,建立俱乐部、会员、票务结算、一卡通等一系列管理系统,使管理体制规范化、科学化。
第十九条 凡属学院计划内教学、训练、竞赛及大型活动占用场馆外,其他一切使用场馆及附设设施的活动或项目,原则上按规定收取费用。社会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来院租用场地,一律按规定收取费用。学院协作单位、特邀贵宾临时使用场馆,经有关领导同意可以减收或免收场地租用费。
第二十条 办公室负责监督和检查场馆使用情况,堵塞个别单位和个人滥用场馆的漏洞,确保管理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第二十一条 场馆租金等收入一律上缴学院财务部门,采取收支两条线,纳入学院财务管理范围,制订有关收支、使用、审批办法,以利于管理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第二十二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私自带人带团利用场馆进行出租活动,违者,对当事人予以罚款或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的某些条文与国家法律法则相抵触时,以国家指定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未尽事项,在执行过程中逐步完善,有关具体问题由体育场馆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