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外籍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籍教师(下称外教)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专家局关于《高等学院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教外办[1991]462号)及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外教管理工作应围绕我院教学、专业和学科建设和发展,不断优化我院外教的数量和质量,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促进教学科研水平的提升,提高学生外语水平,开拓学生国际化视野,营造国际化办学氛围为目标。
第三条 外教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多方招聘,择优录用,依法聘请,强化管理,用其所长,讲求实效。
第二章 管理职能部门
第四条 外教管理工作由国际合作交流中心(下称交流中心)统一负责,具体职责如下:
1.全面统筹外教管理工作,负责外教合同签订,办理外教来华手续,核定发放外教工资。
2.负责对外教进行外事纪律教育,严格要求外教遵守中国法律、依法执教。
3.维护外教的合法权益,确保外教在院期间享有国内员工的同等权利。
4.协调各用人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外教的聘用管理,确保我院外教聘用的效益。
第五条 外教的教学、科研、日常生活管理、保险事宜等由教务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用人部门、公共事务部、计划财务部、安全保卫部、教育技术中心、图书馆等各职能部门配合完成。
第三章 聘 用
第六条 聘用条件
1.年龄原则上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史;
2.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无犯罪记录或不良嗜好;
3.专业类外教需具有专业硕士以上学位和相关工作经验;
4.语言类外教须具有学士以上学历,优先考虑具有国外教育工作或相关语言培训工作经验者;
5.英语语言类外教原则上要求有2年及以上教学经验;如无教学经验,需提供国家外专局认可的TESOL或者TEFL证书;
6.英语语言类外教必须来自于母语为英语的国家,日语语言类外教必须来自日本;
7.原则上不允许聘用兼职或者代课外籍教师;
8.禁止我院外籍教师在本院以外的地方从事有报酬或无报酬工作;
9.符合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的基本条件(参考《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
第七条 聘用程序
1.每年4月份之前由各用人部门将该年度外教需求计划和本单位用人计划一同向交流中心上报,经教务管理部审核,报送主管教学和外事的院领导审定同意后,由交流中心负责对外发布信息。外教年度需求计划,应包括如下几方面:
(1)聘请外教的岗位数量、岗位职责、业务水平要求(含资质、知识经验结构等要求);
(2)外教的工作任务(教学课程描述、教学时数、教学对象、科研任务及其他等);
2.申请应聘外教需提供以下信息与资料:
(1)个人履历,含详细的个人信息、联系地址、电话、电子邮件等;
(2)个人陈述,含应聘理由、工作设想等;
(3)护照复印件,如有家属随行,须提供随行家属的护照复印件;
(4)学历或学位证复印件;
(5)前任雇主的推荐信,说明雇主和应聘者的工作关系以及应聘者之前的工作内容和表现;雇主个人简介;对已在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须提供原聘请单位出具的盖有主管专家工作部门公章的推荐信;
(6)其他备选资料:我国对外使、领馆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经我国对外使、领馆鉴发的无犯罪证明;个人保险单复印件;教师证书或有关专业技术证明。
3.交流中心和用人部门共同负责外籍教师的招聘工作。国际合作交流中心负责发布外教招聘信息和简历的初步筛选;用人部门负责组织面试,初步确定录用意向;交流中心须派相关工作人员参与面试;
4.用人部门确定录用外教后,向交流中心提交录用意见表格(附件1),交流中心将最终聘任人选及方案上报主管外事的院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由交流中心负责办理外教聘用的合同、相关证件等手续。
第四章 薪酬待遇
第八条 基本工资根据外籍教师综合条件,参考省内其他高校待遇,经国际合作交流中心主任及分管院领导审核确认。
第九条 我院实行合同工资制,具体工作任务以业务合同规定的内容为准,外教的薪酬待遇以聘任合同中双方协商而定的内容为准,我院将定期对外教进行工作考评,按时向考评合格者发放工资。
第十条 鼓励符合聘任要求的外教长期在我院任教,根据其年度各项工作测评情况,核发奖金,酌情提高外教续聘期限内的合同工资。
(一)年终奖金
合同期在两学期及以上的外教,根据外教在任职期间的工作表现,在合约结束前,办理完离校手续后,核发奖金,奖金分为6000-9000元及10000-15000元人民币两个标准。
经用人部门考核,国际合作交流中心认定,确认奖金发放级别及具体金额:
1.综合评定为优秀(90分及以上):奖金10000—15000元人民币;
2.综合评定结果为良好(80-90分):奖金6000-9000元人民币;
3.综合评定结果不足80分:不予以发放奖金。
4.合同期间,外籍教师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行为的,国际合作交流中心可不予以发放奖金。
考核依据为学评教占总考核分数70%,用人部门评价(见附件2《外籍教师评估表》)占总考核分数30%。
(二)续聘及加薪
经用人部门、国际合作交流中心、分管院领导同意续聘的外籍教师,在我院至少完成两个学期的合同,并在上一合同期的综合评定中为优秀(90分及以上)的,可在上一合同期合同月薪(含基本工资及教学奖金,不包含其他奖励及补贴)基础上加薪5%;综合评定结果为良好(80-90分),可加薪3%;综合评定结果不足80分的,不予以加薪。
多次续聘的外教,总加薪比例不超过首次合同月薪(含基本工资及教学奖金,不包含其他奖励及补贴)的15%。
第十一条 如外教自愿承担超出合同所规定的工作量,每项工作的补贴标准和发放方式需经交流中心审核,另行商定。
第十二条 一学期合同根据合同期发放工资;两学期合同发放10个月工资。假期工资于新学期开学后七个工作日内发放。聘期内最后一个月的工资,需在外教办完离校手续,缴清各类费用之后发放,费用未缴清者,将从其该月工资扣除。
第十三条 外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缴纳方式为按相关规定由学院代扣。
第十四条 外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缴纳社会保险,缴纳方式为按相关规定由学院代扣。根据相关规定,如外教聘期结束后不再在中国境内工作,我院将协助外教领取其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第十五条 外教的住宿安排参见本办法第七章规定。
第十六条 学院为外教(不含随行家属)在中国购买包括大病保险和住院保险在内的专项医疗保险。
第十七条 机票补贴:国籍为日本及东南亚国家的外教,合同期为两个学期的,机票补贴为4000元人民币;合同期为一学期的,机票补贴为2000元人民币;国籍为欧美及其他国家的外教,合同期为两个学期的,机票补贴为8000元人民币,合同期为一学期的,机票补贴为4000元人民币。
机票补贴若直接发放,外教须依法缴纳相应收入所得税;机票补贴也可由外教提供本人机票行程单报销,报销额度不超过以上规定数额。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聘期为一学期以上的外教需与学院签订聘用合同、业务合同(以合同附件形式制定)、管理合同。由交流中心负责组织外教合同的签订、存档,并协调、监督合同内容的落实。
1.聘用合同需使用国家外专局统一印制的框架性合同,由交流中心代表学院与受聘外教签订,内容需包括聘期、工资数、双方基本职责、违约责任等。
2.业务合同需根据本办法第六章的内容,由用人部门负责拟定,由交流中心负责与受聘外教签订,内容需包括聘用双方在业务方面的职责。
3.管理合同需根据本办法的主要内容,由交流中心负责拟定并与受聘外教签订,内容需包括外教应遵守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业务合同和管理合同为我院实施外教合同管理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外教工作业务考核与综合评定的参照标准。
第二十条 根据有关规定外教聘用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一旦签订合同,用人部门应视其为本单位员工予以管理,如发生违约应及时通报交流中心协调。
第二十一条 如用人部门因实际情况,需聘请临时代课外教,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需包括聘请理由、聘期,业务内容等,经交流中心审核同意。交流中心负责与外教签订临时代课协议并发放薪资,协议内容需包括聘期、工资数、双方基本责任、违约责任等。代课外教需已具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作的相关资质、许可、签证等,对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外籍人士不予聘用。
第二十二条 合同期原则上为一学期及以上,有以下特殊情形,需经国际合作交流中心主任及分管院领导签字确认:
1.若签约时,因校历尚未发布,无法明确合同起始日期的,需征求用人部门意见,确认合同期,以保障外教能在合同期内完成相应的教学任务;
2.外籍教师由国内其他院校转聘至本院,考虑其工作许可、外国人居留证件延期之便利,可适当提前签订合同,薪资自外教到岗之日起核算支付。
第六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外教的业务管理由用人部门指定分管领导负责,在日常管理上配备外教联系人,在生活上配备学生助理,在业务上积极为外教寻找合作教师,努力为外教在教学、科研、生活、活动组织等方面提供帮助,并确保对外教做到“要求明确、管理有效、信息畅通、服务到位”。
第二十四条 与外教签订的业务合同需明确:一年期外教每学年需工作周数,工作内容需包括课堂教学(需指定最高课时数,原则上语言类最高不超过16小时/周,专业类最高不超过14小时/周)、对学生的学习进行考核及参加用人部门的工作讨论和经验交流。
第二十五条 用人部门应根据外教的业务专长,组织外教参与教工培训、业务咨询、外事宣传、文字编辑、双语课程开发、外文网站建设、外语角活动、学生预约辅导、竞赛指导等课外活动,并协助学院、用人部门拓展对外合作交流。
第二十六条 用人部门应在外教上岗前负责向外教介绍本单位情况及明确具体业务要求,到岗后加强与外教本人的联系沟通,定期组织工作交流。
1.向外教说明用人部门的人员组成、专业设置、科研工作、业务要求等情况;
2.及时通知外教校历安排、法定假日调休、课时安排、教室分布及学院相关信息;
3.邀请和要求外教参加教学教研活动,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4.鼓励外教与本单位教师、学生正常友好交往,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用人部门应以开放式引导和规范化管理相结合,对外教进行教学管理。
1.于每学期开学前向外教介绍所教授课专业的培养方案、课程体系,明确所开设课程的主要内容、教学目标、授课对象,提供教学大纲和计划范本、必要的参考教材和教学用品。
2.有效地组织外教与合作教师的教学合作,确保外教的教学有效地融入我院的教学体系,同时使合作教师的业务水平得到提高。
3.鼓励外教自主编制新教材,制定教学计划,但需在开课前要求外教进行提交,经用人部门审定同意后方可使用。
4.长期做好外教相关教学资料的收集、归档和利用,在充分吸收外教优质的教学经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基础上,培育新课程或精品课程。
第二十八条 外教应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做好教学科研工作,接受学院和用人部门组织的工作检查和督导。
1.外教需严格按照相关要求组织教学,认真备课,按时撰写并提交教学计划、教案及其他各类教学资料。
2.鼓励外教引进国外先进的教学经验和教学方法,引进使用优质的外文资料,但不得以教学名义在课堂中传授与教学无关的内容。
3.加强学生考勤和课堂管理,认真布置并批阅作业,按要求完成相关命题、阅卷和成绩登录,充分完成课外活动的工作要求。
4.注意仪容仪表,不迟到早退,不无故缺课。因病或事假要提前向用人部门履行请假和调课手续。
第二十九条 交流中心应协同教务管理部、用人部门对外教的业务表现进行多方面的检查评估,并将各项结果作为外教继聘、奖励及提薪的主要参考依据。
1.每学期由用人部门等相关部门对外教进行与国内教师相同的教学检查和教学质量评价,教学质量评价结果报送交流中心;由用人部门组织同行教师听课、评课和学生综合测评,全面了解外教授课与学生学习情况,向外教进行情况分析和意见反馈。用人部门出具日常听课记录表,报送交流中心。
2.每学期由交流中心协同用人部门对外教参加课外活动的情况,采用课外活动评估表进行认定登记,并进行相关调查评估。
3.用人部门应在外国专家合同期满前两个月内,根据外教业务上的综合工作表现,对其进行聘用效益评估,向交流中心填报效益评估表,给出续聘意见,对于外国专家在聘用期间做出显著贡献的,要写出专题报告。
第七章 日常生活管理
第三十条 聘期一学期及以上的外教,由交流中心提出申请,公共事务部统筹安排入住外教公寓。外教入住外教公寓时,由公共事务部负责后勤保障工作,用人部门派人协助外教办理入住手续(领用公寓钥匙、确认公寓用品清单等);外教搬离外教公寓时,由公共事务部、用人部门协助外教办理退房手续(退还公寓钥匙、确认公寓物品清单等)。
1.学院提供的外教公寓为一室一厅住房(具备厨房、卫生间),配备基本家具、空调(含取暖设备)、彩电、冰箱、洗衣机、烘干机、微波炉、网络、卧具、及简单厨具等。以上物资由公共事务部负责配置、资产管理及日常维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外事经费支出。若外教对外教公寓有其他要求,所产生的费用应以上述标准进行折算,超出部分由外教承担。
2.外籍教师原则上应入住我院提供的外籍教师公寓,如果在校外租住,由交流中心提供住宿补贴。根据目前校园周边租房情况,提供每月一定额度人民币的住宿补贴,外教自行承担与住宿相关产生的其他费用。
3.短期聘用的外教,确须安排住房的,由交流中心提前十五日提出申请,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公共事务部根源房源情况统筹安排。
第三十一条 公共事务部应在外教入住前检查、修护、完善外教公寓内应有的各类家具家电,做好入住前的卫生清洁。外教入住时,派人陪同讲解和说明公寓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用人部门派人协助。外教离校时,公共事务部派人检查公寓内各项家具家电是否丢失或损坏,交流中心及用人部门派人协助。
第三十二条 外教入住公寓后如有维修要求或对服务、设施等不满应向公共事务部提出,交流中心、用人部门派人协助。
第三十三条 校内外教宿舍(含隶属学院资产的校外公寓、学院提供租房补贴外教自行租住的房子)的安全保障工作由安全保卫部负责。外教入职后,交流中心将外教基本信息及出入境情况报送安全保卫部备案。安全保卫部定期对校内外外教宿舍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公共事务部、交流中心、用人部门配合,并做好防火防盗及其他安全教育;寒暑假期间,安全保卫部定时查看留校外教的住宿安全情况,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公共事务部、交流中心及用人部门配合做好假期安全工作。
第三十四条 外教入住公寓应遵守如下规定:
1.不得私下更换公寓,不得把公寓转借或出租给他人。
2.注意节水节电,公寓内的水、电、电话、煤气费由学院提供总额为人民币300元的免费额度,超支部分需自费,由学院统一从工资中代扣。
3.需保持公寓内环境卫生,公寓内设施不得随意移动或损坏;如因个人照管失误造成丢失或损毁,需照价赔偿。
4.外教合同期满离校前,交流中心应派人协助其到公共事务部办理退房手续(检查设施、归还钥匙等)。
5.应保持寓所安静,避免大声喧哗,以免影响他人工作或休息;如因朋友聚会等造成嘈杂,请事先与协调好邻居,团结邻里,避免矛盾。
6.为了保证外教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所有来访人员正常会客时间为每天的8:00至23:00;来访外国客人如需在此公寓内留宿(最长不超过一周),应向交流中心报告,经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住宿登记手续后方能留宿;且中国客人不能在外教宿舍留宿。
7.注意防火防盗和谨防意外事故,如有情况发生,请立即向交流中心报告;重大事故,请及时报警。
第三十五条 外教到院后,用人部门应派人协助外教办理院内各类报到手续,熟悉院园环境和周边生活环境。
第三十六条 交流中心和用人部门应为外教组织相应的节庆活动和联谊活动,邀请外教参加院内师生的各类文娱、体育活动,可根据外教的意愿,安排一些节假日参观旅游活动,丰富外教的业余文化生活。
第八章 出入境管理
第三十七条 交流中心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办理所有外教的报批手续。
1.在外教与我院正式签订工作合同后,方可向省教育厅申办来华工作许可及被授权单位签证通知书。
2.外教入境到达学院7天内,必须前往当地派出所办理外国人临时登记。
3.外教抵达学院后,交流中心将为外教办理签证、体检、保险等在华居留相关手续,所产生的手续费由学院代为支付。办理期间,外教应对因此没有证件在身带来的不便表示谅解。
第三十八条 交流中心负责将外教的基本信息及出入境情况报送安全安全保卫部,由安全保卫部负责上报相关上级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外教在嘉兴任教期间,如有离开嘉兴或出境旅游探亲应经用人部门同意后向交流中心提出申请,报告事由、去向和返回日期,经批准后由用人部门协助其办理好调课手续,并于返回当日向交流中心和用人部门报到。未经申请同意,擅自离开外出者将视为违约处理。
第四十条 外教与我院解除合同关系后(期满无续聘或违约被终止),交流中心将收回其外国专家证,并要求外教配合提供护照,将其工作签证和居留许可进行相应变更。
第四十一条 外教应在与我院解除合同关系后的10日内离校,离校前应到院内相关部门办理离院手续,退还外教公寓,缴清各类费用,归还借用笔记本电脑、一卡通、图书资料等。
第四十二条 外教应在我院为其离职办理的签证或居留许可的有效期内出境,逾期者将构成非法居留,需自行承担出入境管理机构的相关处罚。
第四十三条 外教在我院离职后,如因需在国内其他单位任职,可向交流中心提供新的聘用证明,申请延期办理或另行办理签证与居留许可变更。
第四十四条 如护照、居留许可等证件遗失,应及时向交流中心报告,再由交流中心协助本人补办,费用自理。
第四十五条 学院为计划内聘请的外教提供抵达、离开时的接送服务。外教抵达及离任时由用人部门派人接送,必要时交流中心可以协助。
第九章 综合管理
第四十六条 外教上岗前需要接受交流中心和相关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主要内容为:
1.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宗教政策等;
2.文化差异、地方风土人情、风俗习惯;
3.学院基本办学情况及院园教学生活基本相关信息;
4.我院关于外教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七条 外教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教育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尊重我国人民的风俗习惯;不得在教学场所和其他公开场合,以任何形式宣传宗教、发展教徒,不得以调查或其它的形式进行有煽动内容或危害我国安全内容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为了加强外教的身份认同管理,外教需按要求佩戴院徽和参加重大院级会议活动,使用统一标识的名片、院内邮箱、院内网络平台作为工作交流的工具和渠道。
第四十九条 外教除享受中国法定的节日休假,经用人部门同意,还可向交流中心申请病假和事假。外教请假需向用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交流中心审核同意。具体如下:
1.外教请病假,应当凭学院指定医院医生的证明。外教在一个合同期(两个学期)内,累计病假不满三十天,工资按照100%发给;超过三十天后,聘方有权解除聘用合同;若未解除合同,工资将按70%发给,直至恢复正常工作为止;
2.外教请事假,按日扣发薪金。在合同期一年(一学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十天。连续事假不得超过三天。未经聘方同意擅离职守,旷职一天,扣发三天薪金:旷职三天的,按违反合同处理,须支付违约金,情节严重的,我院有权解除合同。
第五十条 用人部门负责对外教的日常考勤,以监督外教及时到岗,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每月定时将考勤表上报交流中心,交流中心将以此为依据核发外教薪资。外教迟到或早退一次,给予50元/次的罚款,聘期(两个学期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5次,我院有权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十一条 外教可以通过申请担任兼职工作人员等形式参与我院的外教招聘管理、对外交流拓展、教学科研指导等方面工作,薪酬待遇另行商议。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际合作交流中心。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