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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19-12-26 10:00:29    来源:       阅读:

图书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图书馆的安全管理,营造安全稳定、秩序良好的学习环境,保障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东方学院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本馆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制定和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馆长为图书馆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各部门主任是本部门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各岗位工作人员为本岗位安全管理责任人。实行三级管理,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各自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条 结合工作实际,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法制宣传和治安、消防、交通等方面的安全教育,适时组织消防安全演练。

第四条 定期研究分析本馆的安全工作,加强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种风险和隐患,及时纠正和处理各类违纪违法行为。

第五条 及时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特别是敏感时期、重大活动和节日期间的思想动态,对可能危及国家、社会或学院安全稳定的事故苗头和信息,要及时向学院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防和处理,全力维护政治稳定。

第六条 加强对机房、电子阅览室、书吧等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特别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食品安全管理。

第七条 加强门卫安全管理。门卫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非本院师生出入图书馆,需检查其身份并进行登记;大宗物品出入图书馆,需图书馆出具相关证明,否则一律不准放行;准时开关大门,闭馆后对全馆进行检查,以确保图书馆的安全。

第八条 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安全事故时,工作人员应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立即联系公安、急救中心等部门,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到安全地带,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学院安全保卫部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隐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第九条 工作人员应遵守校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不得超速及违规行驶。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图书馆

                                    2018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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