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生活、学习和休息的场所,为进一步做好我院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给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宿舍环境,维护好学生宿舍的学习、生活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东方学院学生宿舍内全体学生。
第二章 管理细则
第三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生活、学习的场所,每个学生都应自觉遵守学生宿舍的管理规定,配合学院工作人员管好学生宿舍,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第四条 学生工作部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宿舍进行定期检查评比。检查内容包括寝室文明、卫生状况及违规现象。检查分为普查与抽查,同时评选出文明寝室。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对每月寝室文明检查数据进行整理并发布检查通报。
第五条 学生必须遵从学院指定房间居住,不得占用其它房间。因私配寝室钥匙或将钥匙转借他人使用或将钥匙长期插在门上不拔等未妥善保存寝室钥匙的行为造成寝室财物损失的,将由学生自行承担。对于未经允许私换寝室者将给予通报批评。对其他违规行为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在校园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寒暑假期间若学生需要留校住宿,由公寓管理中心根据各分院提供的名单安排集中式住宿。各分院学生必须遵守学院关于寒暑假期间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七条 学生出入他人宿舍必须携带学生证或者其他相关证件(身份证),并接受值班人员的询问,对有疑问的人员,值班人员有权进一步询问并报安全保卫部处理。
第八条 外来人员来访必须出示证件进行登记,经值班人员同意后方可入内,但不允许在学生宿舍留宿,否则,将对留宿外来人员住宿的学生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 宿舍内应保持安静。严禁在宿舍内大声喧哗、打闹、打球、跳舞、酗酒、赌博、打架斗殴、传播不健康的书刊及声像制品,违者依照《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送交公安机关查处。
第十条 宿舍内应保持清洁、整齐、美观。每位学生都有责任做好内务卫生,室内垃圾实行袋装化,同时积极响应国家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的号召,切实做好垃圾分类工作,并及时将垃圾袋放至楼下指定地点。
第十一条 不准在墙壁上乱写乱画乱贴,不准从窗口阳台抛杂物。
第十二条 寝室内禁养宠物,违者立即将宠物处理,若第一次违规,由分院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学院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若无法确定当事人,则对该寝室所有成员进行通报批评,若两次及以上违规,则对该寝室所有成员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加强宿舍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品进入宿舍,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毒、防爆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不存放贵重物品,个人财产应自行妥善保管和使用,一旦发现失窃,要及时向安全保卫部报告,并保护好事发现场,同时告知辅导员、楼栋值班员、管理员。
第十五条 为确保安全,宿舍内严禁吸烟,严禁擅自使用大功率(洗衣机、电视机、冰箱、烘干机等)电器、违规电器(电炉、电热毯、热得快、电饭煲、取暖器、超过 1500W 功率的吹风机等)以及其他一切电加热器(不论功率大小)。违者,其器具由相关部门暂时保管。若第一次违规,由分院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学院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若无法确定当事人,则对该寝室所有成员进行通报批评,若两次及以上违规,则对该寝室所有成员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严禁在宿舍内焚烧纸张、点火照明,严禁在寝室内乱装灯头、床头扇、插座、私拉电线、网线,以及有关涉及安全的任何事项。宿舍内必须规范使用电器,严禁将插线板拉到床上使用,严禁在被窝充电和使用电器。所有电器使用完毕或遇停电,应及时将电器插头拔下。若有违反,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并视情节严重进行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爱护公共财物,保护公共设施。室内家具及设备要按规定摆放并保护好,如有损坏要及时报修,属于使用者不当的将按规定收取维修费。做到人走关灯、关水、关窗、关门,节约用水、用电。
第十八条 学生宿舍用电用水,实行定量补贴到人,具体补贴标准以学生工作部公寓管理中心公布数为准。节约用水用电, 学生必须按照规定缴纳水电费。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学院规定的作息制度。寝室楼栋关门期间出入宿舍楼,必须到值班室说明原因,出示证件并做详细登记。对无理取闹或假报姓名者,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一学期内,在寝室楼栋关门期间无正当理由出入宿舍楼一次及以上者,给予通报批评,三次以上者报所在分院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必须在寝室住宿,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校外住宿的必须严格按照《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学生校外住宿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否则将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学生校外住宿期间发生的个人人身、财产及其他因个人原因发生的一切事故责任均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或退学的学生办完离校手续后,必须当天离校,如有特殊情况需继续居住的,必须向学生工作部公寓管理中心申请,经批准后交纳住宿费、水电费押金后方可继续居住, 并由公寓管理中心安排集中式住宿。
第二十三条 寝室文明检查优秀的,在学生社区张榜表扬, 寝室长及寝室成员给予相应的德育加分。寝室文明检查不合格的,该寝室所有成员将会被通报批评,且所在寝室的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寝室长和寝室成员会被给予相应的德育扣分。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