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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19-12-26 09:45:09    来源:       阅读: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学院的正常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范围内所有单位和组织、所有车辆驾驶人和行人,均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严格遵守本规定,服从保卫人员的交通疏导和管理。

第三条 校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依法管理,由学院安全保卫部主管。安全保卫部有权对校内道路实行交通管制或临时调整各类车辆的停车位置,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校内交通事故处理。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应加强对教职工和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五条 机动车(不含摩托车,下同)出入校园由道闸管控。已在学院安全保卫部注册的机动车由车牌识别系统自动识别、抬杆放行;未曾注册的机动车按规定经门卫许可后放行。

第六条 校内机动车注册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学院公用的;

(二)教职工、外聘人员及其家属使用的;

(三)后勤生活保障使用的;

(四)长期在校园内从事经营活动使用的(提供合作部门的书面证明);

(五)经常在校园从事工程、维护、绿化等务工人员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正当理由需要经常出入校园的。

校内机动车注册由安全保卫部审核办理。

第七条 对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可持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原件,向学院安全保卫部申请校内车辆注册。安全保卫部应在五个工作日完成相关工作,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应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

第八条 外来机动车辆进校,需出示单位证明、说明进校理由,经门卫许可并登记后用行驶证换取学院的临时通行证方可进入,离校时将证件换回。

第九条 校内举行各种会议或活动使用外单位车辆的,由主办单位提前一天向安全保卫部提出进校申请。

第十条 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进校时,保卫人员应主动疏导交通,以确保道路畅通,并及时报告情况。

第十一条 严禁无牌无证(包括假牌、过期牌)机动车和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进入校园。

第十二条 出租车和公共交通车辆一般不准进入校园。但有下列情形的,应予以放行:

(一)载有生病或行动不便人员的;

(二)载行李较多的(非管制期);

(三)因特殊天气原因造成车内人员行走不便的;

(四)因活动需要被特许的。

第十三条 基建、维修等工程及后勤用车,须由用车单位到安全保卫部办理审批手续后,在工程区域内和指定的路线上行驶。

第十四条 快递、送餐等专用车辆由安全保卫部实行专项管理,明确准入条件和校内行驶要求等细节8吨及以上的载重汽车一般不得进入校园,确因教学或工程施工等需要必须进入的,应事先经过安全保卫部批准,并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

第十五条 校内限制摩托车通行,具体规定和措施由学院安全保卫部制定。

第十六条 电动车凭学院核发的电动车号牌在校园内通行,严禁未挂校内电动车号牌出入校园。核发校内电动车号牌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学院及所属各部门使用的;

(二)教职工及其家属使用的;

(三)本校在册学生使用的;

(四)长期在校园内从事经营活动使用的(须提供校内合作部门的书面证明);

(五)经常在校园从事工程、维护、绿化等务工人员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正当理由需要进入校园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电动车车主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到学院安全保卫部填写东方学院非机动车进校备案表申领校内电动车号牌。

第十七条 校内电动车号牌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进校电动车不得改拆装、动力性能不得超越国家限速标准。禁止非商业用途的电动车在校内从事快递、送餐等商业服务。

第十八条 车辆出入校门,应自觉接受门卫检查。凡携带公物出校门的,须持相关单位开具的出门证明

第十九条 车辆应按规定有序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在建筑物的楼道和门口以及其它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地点停放。停放时,必须拉车闸、关电路以确保安全。


第三章  道路通行管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校内交通设施。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任何人在校园道路上进行追逐打闹、溜轮滑等影响交通安全的各种活动。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道路,确因工程需要占用的,须事先报告安全保卫部,经批准后方可占用。道路占用期间须采取设置交通标志等安全防护措施,事后须立即恢复原状,并由安全保卫部认可

第二十三条 除经特批的学院大型活动外,各单位、团体临时开展各类活动不得占用机动车道。

第二十四条 组织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安全保卫部申请备案,并会同安全保卫部确定停车地点,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组织人员疏导车辆,防止交通堵塞。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时,必须按照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定行驶,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校内禁鸣喇叭。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不得在禁止机动车通行的区域内通行,不得在环形交通道路或单向通行的道路上逆向行驶。

第二十七条 非机动车应靠近道路右侧行驶,不得与机动车抢道;横穿道路时应注意两边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迅速通过。

第二十八条 驾驶非机动车时,不准并排骑行、不准双手离把、不准骑车带人、不准飞车、不准走“之”字路线;出入校门时,一律下车推行。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校园内道路上学驾机动车、试刹车。

三十条 行人应在人行道上行走,没有专用人行道的靠道路右边行走;行人横穿马路应走斑马线,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迅速通过。

第三十一条 校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立即停车并保护现场。发生轻微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自行协商处理赔偿事宜;对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或造成重大后果的,应迅速报警。


第四章  违规处置

第三十二条 违反《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纠正、批评教育、网上公示、通报批评、禁止车辆出入校园、校内机动车注销、吊销电动车号牌等处置。涉及违法的,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第三十三条 不服从保卫人员管理,妨碍保卫人员工作的,将上报学院并通报给各单位,作为个人年度评奖评优、晋级等事项的负面因素。谩骂、殴打保卫人员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有责任对所属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其所属人员交通违规违章记录列入各单位年度平安校园建设考核。


第五章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治安安全管理规定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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