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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治安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19-12-26 09:45:40    来源:       阅读: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治安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院的治安安全管理,积极营造安全稳定、秩序良好的校园环境,切实保障学院和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积极推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和《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治安安全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突出教育,以法治校,保障安全”原则,积极预防刑事和治安案件的发生,全力维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学院教学、科研、生活及其它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学院各部门、分院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师生员工以及校内其他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门卫安全管理

第四条 学院师生员工凭校徽或工作证、学生证进入校门;校内务工、经商和施工等外来人员,凭学院安全保卫部核发的《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临时人员出入证》进出校门;一般外来人员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说明进校理由,并经门卫同意、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五条 车辆出入校门按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出入校园的所有人员都应自觉配合门卫的查询和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校园,严禁翻越院墙、院门。

第七条 学生离校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般白天可自由出入校门,傍晚离开学校须结伴而行,晚上23:00至次日凌晨5:00不准出校门,特殊情况必须外出的须说明情况和原因并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章 公共场所安全管理

第八条 在校内组织开展各种培训、继续教育等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须提前向安全保卫部报告活动的时间、地点等情况,负责做好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及时调处相关矛盾和纠纷。

第九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同时,主办或承办单位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学院安全保卫部提交安全保卫工作预案,落实相应的安全保卫措施,并承担安全责任。

第十条 校园内不得擅自散发、张贴和悬挂各类通知和各种宣传印刷物品。因正规活动等需要必须张贴和悬挂的,需经学院宣传部门批准,并在指定的地点、场所张贴、悬挂,事后应及时清理。

第十一条 宿舍内禁养宠物。

第十二条 不得在校内任意刻划涂抹,不得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不得参与邪教、传销和封建迷信活动,不得酗酒、打架、聚众闹事

第十三条 严禁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学院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严禁破坏和干扰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严禁在校园内使用管制刀具。严禁损毁监控设备等公用设施。严禁赌博、斗殴等一切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学院各类宿舍内,应遵守相应的场所管理规定,严禁未经批准留宿不明身份的人;严禁在异性学生宿舍寄宿。


第四章 楼宇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风雨操场等楼宇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一般情况下寒暑假和深夜(具体时间另定)不予开放,闭门期间因特殊情况必须出入的须向值班人员说明原因。

第十六条 一般不得擅自在楼宇内留宿,因特殊情况需留宿的,须向安全保卫部备案,方可在楼宇内留宿。

第十七条 不具备专门保管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存放现金和贵重物品,不得存放保密期内的试卷等涉密资料和其他重要物品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下班后,须锁上门窗,关闭电脑和照明等用电设备,有安防报警装置的开启安防报警装置。

第十九条 不准通过阳台、窗户管井等途径攀爬进出楼宇。不准擅自进入屋顶、管井、配电房等危险区域。


第五章 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上网必须遵守国家和学院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不得利用计算机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和学院机密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不得利用计算机查阅、复制和传播内容反动、封建迷信、伤风败俗、造谣中伤他人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严禁利用计算机观看黄色录影像。


第六章 值班和巡查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校园“110”治安报警求助服务中心,由安全保卫部负责安排值班人员24小时轮流值班,随时受理师生员工的报警求助,迅速处置各类突发事件,值班电话为87571110。

第二十五条 校园内实行24小时不间断的巡逻,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种治安隐患和发生的其他安全问题,校内人员应自觉服从巡逻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安全保卫部应根据学院的治安动态,适时组织力量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及时打击和震慑犯罪活动,维护校园治安秩序。


第七章 学生外出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集体(20人以上)外出开展各种教学实践、社会实践、参观、学习等活动,活动组织单位或负责人须向学院学生主管部门报批,未经批准不能组织外出。

第二十八条 学生集体外出的时间、地点、人员、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安全措施等情况须书面报安全保卫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领队人员须负责外出学生活动期间的安全,发生意外情况须在第一时间向安全保卫部和分管院领导报告。


第八章 施工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负责监督落实,学院主管单位负责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进校园施工,须凭学院主管单位的书面证明到学院安全保卫部备案并签订《治安责任书》,备案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安全措施、安全责任人及从业人员名单等,施工时间在2天以上的,施工人员需办理《临时人员出入证》 ,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与施工无关的学生宿舍、计算机房等学校重点部位。

第三十二条 施工场所四周一般须设置封闭式护围,在护围及入口处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有专人看管。大型工程施工场所还应设置值班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须加强治安管理,建立健全的财物申领、现金保管、巡查督查等制度。文明施工,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安全责任制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四条 学院主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各司其职,积极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及时防范和化解各类安全隐患;及时处置施工人员与他人发生的各种矛盾和纠纷。


第九章    

第三十五条 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制度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保密室管理规定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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