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危害,保护学院和全体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的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高等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教育部、公安部令第28号 )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安全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学院各部门、分院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师生员工以及校内其他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校园内举办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招生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主办方在活动举办前应制定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明确人员分工和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并提前3个工作日将书面方案报安全保卫部审核,未经审核报批的不得擅自举办。
第五条 校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工程,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并接受安全保卫部的监督、检查。竣工后有关图纸、文件等资料的备份交学院安全保卫部备用。
第六条 学院内出租房屋的,相关单位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职责。并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 食堂和营业房等使用石油液化气、天燃气等热能设备的场所,必须实行专人负责,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必须与其它区域作有效分隔,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第八条 学院消控室、消防器材、消防安全通道等消防安全设施严禁挪作或兼作它用。走廊、楼梯间等消防疏散通道不准存放杂物,可用于应急逃生的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九条 电能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安装规程。公共事务部应定期检查并及时做好对电源线路的维护保养,防止因电线老化、短路引起的火灾。
第十条 工作人员下班后需关闭电脑等用电设备,寒暑假、五一劳动节小长假等假期期间,无人楼宇需要全部断电。
条十一条 校园内严禁使用未经国家“3C”认证的插线板等劣质电器产品,不得有私拉电线、私接电源,不得私自增大漏电保护器和空开容量。
第十二条 校园内严禁私自增设大功率的电器设备,因教学、科研和生活等需要必须增设的,应由主管部门会同公共事务部统一安排,并落实线路扩容等用电安全配套措施。
第十三条 校园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严禁焚烧垃圾等废弃物。工程作业和相关活动需动用明火的,须报安全保卫部批准,并须采取严密的安全措施,落实现场监管人,切实保障用火安全。
第十四条 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电炉、热得快、电热毯、电饭煲、取暖器、烘干机、卷发器等电加热器和功率大于1500W的吹风机。空调、台灯、电扇、电脑、手机等充电器、电动剃须刀、1500W(含1500W)以下的吹风机应规范安全使用。其他电器的使用实行申报审核制,由学生工作部审核,未经申报或审核未通过的电器产品不准使用。
第十五条 宿舍内必须规范使用电器,不准将插线板拉到床上,严禁在被窝里充电和使用电器,电器使用完毕或遇停电应将电器从插座上拔下。
第十六条 校园内学生宿舍、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影剧院、食堂等消防重点部位内一律禁止吸烟。学生宿舍(包括宿舍内及公共区域)是校园禁烟的重点区域,学生宿舍楼内任何区域都严禁吸烟。校园内严禁乱扔烟蒂。
第十七条 各种车辆应按规定停放在各自相应的位置,严禁擅自在架空层、宿舍、办公室等非指定充电的场所给电瓶车充电。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制度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