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学院的安全管理,积极营造安全稳定、秩序良好的校园环境,切实保障学院和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积极推进和谐校园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高等学院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结合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安全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强化责任”原则,积极预防刑事和治安案件以及消防、交通、自然灾害等事故的发生,全力维护政治稳定,全力维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师生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学院教学、科研、生活及其它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学院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稳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学院稳定,确保学院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
第四条 学院各部门、分院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师生员工以及校内其他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院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院法人代表是学院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分管领导协助院长做好学院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其他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的职责。学院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承担本单位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
第六条 学院安全保卫部是学院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学院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业务指导和相关具体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 学院各职能部门要发挥职能优势,负责主管职能范围内的安全稳定工作,分别具有协调、监管、宣传教育、审批、重点部位管理、突发事件处置等职责和相应责任(各单位的具体责任见《安全稳定责任书》)。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负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安全稳定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制订必要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工作、实验规程;
(三)建立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分解落实责任,做到分工明确、督查有力、责任到人;
(四)经常性地进行法制宣传和治安、消防、交通等方面的安全教育;
(五)定期研究分析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各种风险和隐患,及时纠正和处理各类违纪违法行为;
(六)及时掌握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特别是敏感时期、重大活动和节日期间的思想动态,对可能危及国家、社会或学院安全稳定的事故苗头和信息,要及时向学院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预防和处理,全力维护政治稳定;
(七)加强对特殊群体的关爱和管理,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措施有力,防止各种意外发生;
(八)其他安全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九条 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学、社会实践、日常生活中。将放假前、开学初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时段,重点向学生宣传交通安全、饮食卫生、校内外活动安全及其他意外事故的防范、自救、自护知识,组织消防逃生演习等。
第十条 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学校的宣传教育阵地和设施,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 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
第十二条 各单位安全工作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加强对来校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在协议、合同中明确有关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安全责任以及违约责任,日常管理中一旦发现违反规定和协议的行为要严格追究违约责任。
第四章 重点领域和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安全、治安安全、食品卫生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等安全风险大的领域是学院安全管理的重点领域,抓好重点领域的安全管理是学院稳定的基石。学院专门制订了《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治安安全管理规定》、《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公共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和《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要突出重点抓安全工作、按制度要求抓安全工作,人人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宿舍、财务室、档案室、保密室、中心机房、配变电室、食堂、图书馆、学术交流中心、消控室等人财物集中部位、高风险部位和其他特别重要的部位为学院的安全重点要害部位。
第十六条 学院重点要害部位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制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强化过程管理,切实保障安全。
第十七条 严格落实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职责、责任到人,责任人要经常巡查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学院或部门领导及学院安全保卫部报告。
第十八条 加强对贵重物品、食品、危化物品和危重设施的管理,做到专人管理、规范管理、严格管理。
第十九条 加强重点要害部位的日常管理,严格按制度办事,严格按规范操作。加强业务技术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特殊岗位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
第五章 安全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学院建立综治工作领导小组、平安校园建设领导小组等组织机构,协调、指导学院的安全稳定工作和与之相关的各类创建工作,对安全稳定工作的落实情况、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切实做到层层有目标、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
第二十二条 学院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日常巡查等多种方式对学院的安全稳定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平时考核,对违规违纪情况进行查处,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各单位应建立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和查处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完善的值班制度,开学期间院领导、中层领导、安全保卫部、公共事务部和辅导员五个层面安排值班,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寒暑假期间院领导24小时电话值班,安全保卫部24小时校内值班;特殊敏感时期或遇突发事件安排专门值班;消控室、高配房等特别重要的部位实行365天24小时全天候值班。
第二十四条 校内及校内各单位举办各类活动,举办单位必须向活动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安全保卫部及场所管理单位审核认可,未经审核批准不得擅自进行。
第六章 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第一时间将事故发生情况报告安全保卫部和事发单位领导和值班领导,不得瞒报隐报。
第二十六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采取切实可行的抢救措施,立即联系公安、急救中心等部门,全力组织抢救,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并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二十七条 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立即启动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有关单位和各级领导、有关人员按预案行动,对重大突发危机事件进行紧急处理。
第二十八条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有关责任人和相关人员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七章 考评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学院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各单位领导目标责任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并作为年终工作检查、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考评达标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评不达标的单位,视情况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对举报、制止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师生员工,学院将视情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或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较为严重的,校内人员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外来人员通报其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应受行政处罚或应承担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制度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