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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14-11-18 16:46:43    来源:安保部/人武部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校内交通安全和道路畅通,维护学院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交通管理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院各校区所辖区域内单位和个人。所有车辆进入校园后,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服从校园交通管理和执勤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三条  学院安全保卫部是校园交通管理的主管部门,并依照国家交通管理法规、制度和本规定实施对校园的交通管理。负责实施对机动车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安全教育、事故处理及与交警管理部门的对外联络工作。

校内各单位、部门应当加强对教职工和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车辆,是指进入校内的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一)机动车:汽车(客车、货车、轿车、特种车辆)、摩托车(三轮、二轮、轻便)、专用工程车、拖拉机、轮式农用车、电瓶车。

(二)非机动车: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助动车、人力车及残疾人专用车。

 

第二章  机动车管理

第五条  进出学院的机动车,须持有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机动车通行证,并服从门卫保安人员的管理;无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机动车通行证的车辆,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禁止农用车、拖拉机、出租车驶入校园,特殊情况车辆进校须经安全保卫部同意。

第六条  来校联系业务、探亲访友等外来机动车辆,需出示单位证明或说明入校理由,经门卫执勤人员同意后换证(机动车行驶证换取校内“机动车临时通行证”)进出校大门。

第七条  凡参加在校内举行的各种会议或活动的外单位车辆,由主办单位提前一天向安全保卫部申请,经同意后,通知门卫执勤人员放行。

第八条  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进入校门时,门卫应主动疏导通道,以确保通行。

第九条  校内主要道路均设置交通标志,车辆必须按交通标志、标线的规定行使。校园内禁止超车,禁鸣喇叭。货车一律从指定校门进出,施工车辆按指定的道路行驶。

第十条  机动车进出校门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校园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遇到非机动车、行人数量较多时,应减速避让。车辆载物出校门时,须凭物品主管部门签发的出门证明方可出校门。

机动车在校园内调头、倒车前,须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调头、倒车,并不得损坏校内绿化和公共设施。在校内桥梁、陡坡上不准调头、倒车。

第十一条  严禁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严禁在校园内学习驾驶机动车或试刹车。严禁无牌无证、假牌、过期牌是机动车和杭州市规定禁止通行的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

第十二条  各种摩托车、电动助力车进入校园后,按指定场地位置停放。各种机动车辆不得在禁行区域内行驶。

第十三条  基建、扩建、改建、装修、维修等工程及后勤用车,须到安全保卫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出校园,且在工程区域内和指定的路线上行驶。

第十四条  车辆停放时,必须拉刹车闸、关电路、锁门窗以确保安全。本校车辆须按指定位置有序停放,可在校园内过夜;外单位车辆不得在校园内过夜。如确需在校园内过夜的,必须经安全保卫部同意。校内过夜车辆禁止开启防盗报警器,车辆的安全由停车人自行负责。校园内禁止停放无证照机动车,一经发现,安全保卫部将通知有关部门予以处置。

 

第三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五条  非机动车须手续齐全,禁止手续不全、来路不明的非机动车辆进入校园。

第十六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出校门须下车推行;

(二)转弯前须减速慢行,注意安全;

(三)超越前车时不准妨碍前车的正常行驶;

(四)不准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手中持物、单手冒险行驶;

(五)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

(六)不准扶手并行、互相追逐和下坡冲坡;

(七)不准骑自行车带人(装有安全座椅带10周岁以下儿童一名除外);

(八)驾驶三轮车、电动助力车不准并行行驶。

第十七条  非机动车必须有序停放在自行车棚(库)和停车线内。教学、实验、办公大楼、学生宿舍的楼道和门口,以及其它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不得停放非机动车辆和堆积物品。

学院遇有重大集会、外事活动时安全保卫部门可临时调整各类车辆的停车位置。

 

第四章  道路管理

第十八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做到文明驾驶,礼让行人,按校园交通标志靠右侧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时。

第十九条  行人应在道路两侧靠边行走,不得并排横穿道路行走(队列行进除外),不得在道路上追逐打闹。横穿道路时应先观察过往车辆,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过。有人行道的地段行人必须走人行道。

第二十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个人(含住在校内的临时工),不得雇请拖拉机或8吨以上(含8吨)的载重汽车进入学院,确因学院工作或施工需要,事先报请安全保卫部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二十一条  确因工程需要须占用道路施工的,应设安全警示护栏和标志。工程竣工后,必须立即恢复道路的原有的状态。

 

第五章  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都不得破坏校内交通设施;未经学院同意,不得占用道路摆摊设点或擅自挖掘校内道路。因道路施工等原因不能正常通行的,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必须中断交通的,应设置交通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夜间还应悬挂醒目的警示灯。

第二十三条  校内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纠纷时,肇事者或当事人应立即报告学院安全保卫部门,听后处理,不得擅自移动或伪造现场,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发生交通事故或交通纠纷后,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或者请求交警管理部门调解;对于产生重大后果的或者调解不成的交通事故,自行通过司法诉讼解决。

第二十四条  安全保卫部门在实施交通管理时,可行使下列职权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对违章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人员纠正其行为;

(二)查询有关人员和车辆的证件及其它有关资料;

(三)协助交警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或交通纠纷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禁止车辆出入校园。情节严重的收回校内机动车通行证并通知有关车管部门予以拖车、扣车处置:

(一)机动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或在校园内超速行驶的;

(二)机动车辆不按规定的位置停放的;

(三)外来机动车辆未经允许驶入校园或停放过夜的;

(四)在校内道路、体育场馆(地)教练驾驶车辆的;

(五)无证驾驶或酒后驾驶车辆的;伪造、编造、涂改、转让机动车通行证的;

(六)有其它违规违章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违反本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给予批评教育、滞留车辆,并通报所在单位、部门。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安全保卫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违规活动、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规定的,造成公私财物损失、师生人身伤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和民事、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凡纳入学院驾驶员安全管理的车辆和驾驶员,必须缴存车辆档案附表和驾驶员户籍管理副表。驾驶员应参加各种安全学习和活动。学院设立驾驶员安全小组,隶属于学院综合治理领导小组。驾驶员安全小组设在安全保卫部。

第三十条  有关单位、部门应加强对本单位、部门驾驶员的安全行驶教育和管理。教育和管理工作列入部门年度综合治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  对多次违反本规定的教职工及学生,安全保卫部将对其违章违法行为进行校内网上公示,情节严重时移交当地交警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第三十二条  不服从保卫人员管理,妨碍执勤人员工作或谩骂、殴打执勤人员者,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并责令其赔偿伤者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校园交通管理和执勤人员应热情为教职工提供校内通行证办理和交通法制宣传、车驾管理、秩序管理、机动车驾驶证期满换证、年审保险等咨询服务。遵纪守法、秉公办事,自觉接受领导和群众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校园交通管理和执勤人员是指保卫干部、校卫队员、保安人员。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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