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部长信息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 正文
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保密室管理规定
时间:2014-11-18 16:46:08    来源:安保部/人武部       阅读:

为了加强我校试卷安全保密工作,保障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确保试卷的安全和考试的公正、公平实施,根据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制定的《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试卷保密室实行岗位责任制和交接班制度,要求分工具体、职责明确;

第二条  保密室日常管理由安全保卫部负责,教务部、学工部作为业务部门分别负责相关工作。

第三条  保密室使用期间,应选配保密负责人一名,保密人员若干名。要求保密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保密观念强,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守纪律,且身体健康。

第四条  保密人员的职责:1、试卷、答卷的保密;2、试卷、答卷的保管;3、试卷、答卷的发放与接收。

第五条  保密人员上岗前应认真学习学院考试管理规章制度,熟悉试卷、答卷的收发手续。

第六条  保密室使用期间,保密人员必须昼夜值班,并认真填写《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试卷保密室值班记录》,值班期间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试卷保密室,有关人员进入须办理进出手续,严禁在保密室内会客、吸烟、饮酒。

第七条 保密室和密码锁铁柜的钥匙、密码锁铁柜的密码务必由两人分别掌管,两人共同在场才能开启,不得转交他人或互相代管。

第八条  保密人员在接收、发放试卷时必须认真填写《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考试试卷交接单》,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条  保密室使用期间发生试卷、答卷泄密、失盗、严重损毁、涂改等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主管上级部门,并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扩散。

第十条 因不执行本规定而发生试卷、答卷泄密、失盗、损毁、涂改等重大事故时,将追究有关保密人员的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安全隐患定期排查工作实施办法
 

版权所有 ©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安保部 人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