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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用气、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14-11-18 16:47:29    来源:安保部/人武部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师生生活的安全,正常用电、用气,节约能源,根据省、市安全用电、用气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对校内用电、用气制定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院安全用电管理由公共事务管理部负责,校内的所有供配电系统的运行、巡查、日常维护均由后勤服务公司物业管理中心统一实施。未经物业管理中心审批的用电项目,须经重新审批、验收后,才能投入使用,否则,应无条件拆除。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所有教学科研实验室及各部门。

 

第二章  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  任何单位均不得自行接线用电。室内电路属新建工程的由公共事务管理部统一组织施工。扩建项目在1kw以上的必须经公共事务管理部同意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施工。无电工执照的人员不准安装电源线路;

第五条  电源线路在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发展的需要,使电路有足够的剩余容量。施工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对陈旧老化、超负荷的电源线路,必须有计划地逐步更换。一时难于更换的,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否则,必须暂停使用;

第六条  电源线路必须安装可靠的保险装置,并充分考虑合理配置,确保用电安全。禁止使用铜线和其它非专用金属线当保险丝使用。新建项目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第七条  各办公楼、教学楼、宿舍楼禁止使用电炉。安装大容量的电器设备,必须经物业管理中心批准,擅自安装的予以没收。凡电源线路容量不允许安装大容量用电器的地方,一律禁止安装;

第八条  所有电路安装、电器操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接触电源必须有可靠的绝缘措施,并按规定严格进行检查,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  所有用电场所必须执行“人走电关”的规定,人员离开用电场所或电器设备不使用时,要关闭总电源。24小时用电的设备,必须有专人值班,随时掌握用电的安全情况;

第十条  凡有高电压的场所、电线裸露的地方,物业管理中心或用电单位应设立醒目的危险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电击事故发生。室外的电源设置,必须定期清理周围的杂草树林,防止引发事故;

第十一条  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打火、异味、高热、怪声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关闭电源,并及时找电工检查、修理,确认能安全运行时,才能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相关用气部门必须用气“三标”管理要求,督促切实做到燃气器具标准化、安装标准化、操作标准化;

第十三条  重点加强燃气胶管气密性检查和灭火器的配备及使用。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安全员做详细记录并及时处理,杜绝因用气管理疏漏引发的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  若发现天然气泄漏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关闭气源,通知燃气公司进行处理,不得自行拆修;

第十五条  连接灶具的胶管要使用燃气专用胶管,气阀经常检查,定期调换;

第十六条  严禁使用明火检查天然气泄漏情况。

第十七条  食堂使用石化气、天燃气等热能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实行专人负责。

第十八条  新装、改装天然气线路必须报燃气公司处理,任何人不得私自改装、新装、拆装天然气管道;

 

第三章  用电、用气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十九条  安全用电、用气必须坚持定期检查制度,由安全保卫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1~2次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用电、用气知识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

(二)用电、用气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用电、用气安全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用电、用气检查情况是否建立台账制度;

第二十条  各单位每月要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用气、用电有否违反安全管理制度;

(二)并对用电、用气安全检查情况建立台账制度;

(三)检查燃气胶管是否老化,两端连接是否紧固;

(四)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则,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违章违规使用电器,严禁电源线路超负荷使用。对于违规违章用电的单位和个人,全体师生员工都有检举和监督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严重的停止供电;违反规定造成人身伤亡和设备、财产损失的,将根据情节和损失程度给予罚款、赔偿、行政处罚的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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