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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19-12-26 10:01:20    来源:       阅读:

图书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图书馆消防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危害,保护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东方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馆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消防安全管理坚持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馆长、部主任至每个员工实行三级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 工作人员必须了解本部、室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存放地点、控制电源地点等,非火警不得擅自使用消防设备。

第三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入馆;

第四条 严禁在图书馆内吸烟、使用明火。

第五条 保持消防通道畅通,消防设施严禁挪作或兼作它用。

第六条 馆内严禁使用未经国家“3C”认证的插线板等劣质电器产品,不得私拉电线、私接电源,不得私自增大漏电保护器和空开容量。

馆内因业务工作需要增设大功率电器设备,应由主管部门会同公共事务部统一安排,并落实线路扩容等用电安全配套措施。

第八条 工作人员下班时,应当关好门窗、水电及相关电源;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第九条 图书馆学术报告厅举办或承接大型活动,主办方在活动举办前应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明确人员分工和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责任,并提前3个工作日将书面方案报安全保卫部审核,未经审核报批的不得擅自举办。

第十条 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火灾安全事故时,工作人员应当立即拨打校园110或119,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到安全地带,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学院安全保卫部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隐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图书馆

                                       2018年11月



  图书馆消防应急预案
  图书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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