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部长信息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法规 >> 正文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校园巡逻车使用管理规定
时间:2019-12-26 09:49:28    来源:       阅读: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校园巡逻车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校园巡逻车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根据学院对安全保卫工作的要求,以及对财务资金运送的安全保证,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校园巡逻车使用管理应遵循规范使用、安全运行、节约降耗、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 校园巡逻车主要用于安全保卫部的校园巡逻、处置校园各种突发事件、学生户籍办理、计划财务部大额现金运送等使用。

第三条 校园巡逻车由专人负责日常管理、调度使用,并督促驾驶员规范使用、安全运行、加强日常保养维护。

第四条 校园巡逻车的驾驶者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严禁酒后驾车、严禁超速行驶。

第五条 在校园内及校园周边进行巡逻时,应按规定时速行驶,应遵守“车让人”的行为规范,禁止在教学区、学生宿舍和人员流量大的地段超速行驶、鸣笛。

第六条 校园巡逻车出现交通事故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通知安全保卫部部长及保险公司。

第七条 校园巡逻车使用应遵守的派车顺序及相关规定。

1.处置校园各种突发事件或其他应急等特殊情况。符合本款情况均可先行出车。在确保行车安全的前提下,允许不执行本规定之第五条;

2.保证计划财务部大额现金运送用车。符合本款情况应事先由计划财务部人员通知安全保卫部。执行本款驾驶员应以人员、资金安全为目的,款在车上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并注意车外情况及车门上锁;

3.安全保卫部有关事件的处置与办理、安全保卫部对外的工作联络、学生户籍办理。符合本款情况应实行派车记录;

4.安全保卫部对校园内及校园周边进行不定期的巡逻,值勤人员应及时处置影响校园治安安全的事件和问题,并将处理事项记录,上报安全保卫部;

5.安全保卫部和其他部门人员在校园巡逻范围以外使用校园巡逻车,实行派车记录制度。派车须经安全保卫部部长批准,未经安全保卫部部长许可,不得擅自将校园巡逻车辆驶离校园周边;

6.在师生、职工因病如需由巡逻车送往医院的,必须在医务人员陪同下或由医务室医生开具同意书由辅导员陪同下,送往海宁市第三人民医院。转送医院必须由救护车实施;

7.其他特殊情况用车或需驶出杭州及海宁市区以外的用车,须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派车;

8.校园巡逻车在巡逻时段以外,车辆要随时保持待命准备状态。

第八条 车辆养护。

1.安全保卫部指定一名专人负责车辆用油管理。根据车辆行驶里程数,在学院指定的车辆加油点加油,驾驶员凭汽油发票经专管人员和安全保卫部部长审核、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后,办理报销。汽油发票耗油数与行车里程不符的,不予报销;

2.驾驶员负责派车记录并保管派车记录本。派车记录应记载用车人姓名、用车事由、用车时间、办事地点及安全保卫部部长签字确认;

3.驾驶员负责做好保养、检修,保持良好的车况和车容车貌及车内清洁卫生;

4.车辆维修由安全保卫部部长和驾驶员负责,共同确认维修项目、提出维修预算经费,经院主管领导同意后,按照学院规定的程序办理;

5.车辆保险按照学院统一规定办理。

第九条 纪律规定。

1.校园巡逻车的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做到文明驾驶、安全行车,在非紧急公务情况下,严禁乱开警灯、警笛或超速行驶;

2.未经许可,严禁擅自使用校园巡逻车;严禁擅自将校园巡逻车借给他人使用;严禁校园巡逻车用于第二条规定之外的活动;

3.严禁使用校园巡逻车参加婚丧嫁娶活动;严禁将校园巡逻车停放在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和风景旅游区;

4.对于违反以上规定,造成各种交通事故和不良影响的,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与严肃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5.出现被上级机关查获、造成车辆被没收、取销车籍或新闻媒体曝光的,要从严处理,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户籍管理规定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防恐工作管理规定
 

版权所有 ©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安保部 人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