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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师生意外伤亡(伤害)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时间:2014-11-18 16:34:20    来源:安保部/人武部       阅读:

为了有效预防和处置校园内可能出现的各种师生伤亡(伤害)事故,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切实维护学院安全稳定和正常的教学秩序,推进和深化平安校园、和谐校园建设,根据教育部《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地方公安机关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中央关于“稳定压倒一切”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自觉维护学院的稳定与安全,确保师生生命安全,促进学院科学和谐发展。

(二)工作思路。坚持以人为本,强化责任意识,一旦发生师生伤亡(伤害)事故,学院各部门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令行禁止;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依靠各级党团组织及基本力量,配合协调,保护师生人生安全,预防事态扩大,使影响和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三)工作目标。在最短时间、最小范围控制住事态,重点防止事态向院外扩散,确保校园的稳定。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原则

(一)组织机构

1、学院成立由院党委书记、院长担任组长的师生意外伤亡(伤害)事故处置工作小组。副组长由负责学生、安全稳定和后勤工作的院领导担任。

2、处置师生意外伤亡(伤害)事故工作小组成员由党院办、党委学工部、人事组织部、安全保卫部、公共事务管理部、后勤服务公司和事发单位、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师生意外伤亡(伤害)事故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归口院应急办领导和管理。

(二)工作原则

1、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广大师生的根本利益,保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是处置师生意外伤亡(伤害)事故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责任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事发单位、部门发生的师生意外伤亡(伤害)事故,以事发单位、部门领导为主负责处置,学院各部门、各分院相互支持,共同配合。

3、时效原则。负责处理师生意外伤亡(伤害)事故负责人要冷静、果断地采取相应措施,并务必在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赶到,不等、不靠,掌握主动,果断处置。

4、安全原则。千方百计确保师生人身安全,避免再次发生伤亡(伤害)事故。

5、协调原则。各方应互相协调,互相配合,处置事故是第一任务,其他工作必须无条件服从,不得推诿、拖拉、扯皮。

6、依法原则。处置师生意外伤亡(伤害)事故,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处置原则。在坚持法律严肃性的基础上,灵活处置法律盲区的特殊情况。

三、建立信息网络

处置师生意外伤亡(伤害)事故的信息工作由党委学工部、安全保卫部负责。

(一)要及时做好师生意外伤亡(伤害)事故的信息收集、上报工作。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随时保持信息畅通。

(二)信息工作原则

1、及时。发生师生意外伤亡(伤害)事故应以最快速度上报处置师生意外伤亡(伤害)事故办公室,办公室应立即上报处和处置进展情况;

2、准确。把握事实和重点,为领导小组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和情况;

3、全面。深人了解掌握师生意外伤亡(伤害)事故的成因、事态与规模,把握事件的来龙去脉,杜绝报喜不报忧等行为。

(三)信息报送程序

1、安全保卫部“校园110”值班室:87571110;

2、学生工作部门领导;

3、当事人所在单位、部门领导;

4、向学院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汇报;

5、经学院领导同意后报告省教育厅和辖区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

四、处置措施

(一)各部门、各分院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到现场,根据事态严重程度,边处置情况边向分管领导和处置师生意外伤亡(伤害)事故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处置师生意外伤亡(伤害)事故工作领导小组应迅速派人员赶往现场,指挥事故处理工作。

(二)优先抢救学生。在抢救和组织疏散过程中,必须本着先学生,后师生员工的原则进行,尤其在危急情况下,领导带头必须首先保证学生的安全。

(三)就地抢救。事故发生后,首先要组织人力对伤员进行初步的抢救,如包扎止血、人工呼吸等,并将受伤者送往医院及时抢救。

(四)维持秩序、迅速疏散。发生事故后,在组织抢救伤员的同时,要安排专人做好现场秩序的维护工作,以利于各种抢救措施的顺利实施。同时要尽快通知意外伤亡(伤害)师生的家属。

(五)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师生意外伤亡(伤害)事故,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处置;由情感问题或治安案件转发的刑事案件导致师生意外伤亡(伤害)的事故,由地方公安部门负责处置;师生所在单位、部门和安全保卫部负责做好配合调查和协助工作。

五、善后处理工作

(一)在院内发生师生意外伤亡(伤害)事故,安全保卫部必须立即组织人员保护事故现场,配合公安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院应急办、党委学工部或人事组织部应及时采取一切合理有效的措施,全力救助受到伤害的师生,做好事后理赔政策咨询工作。事发单位、部门负责意外伤亡(伤害)师生的事后理赔工作和家属的接待工作。

(二)处理师生意外伤亡(伤害)事故的善后工作,应按照教育部令(第12号)关于《师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在处理师生意外伤亡(伤害)事故需要政府部门或是第三方协助的,应当书面向其提出请求。

(三)发生师生意外伤亡(伤害)事故,遇有确定是学院对事故负有赔偿责任的,学院可以与受伤亡师生本人或家属协商解决事故的赔偿事宜。

(四)学院与伤亡师生本人或家属进行协商时,当事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协商的当事人是受到伤亡(伤害)的师生本人。由受到伤亡(伤害)的本人或者其家属与学院进行协商;

2、协商应当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协商的开始、进行和最后达成协议应该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任何一方不得用胁迫、欺诈等手段迫使对方就范;

3、协商的内容应当合法,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4、协商期间不得干扰学院教育教学的工作秩序;

5、协商达成的结果应形成书面协议,当事人应当签名;

6、伤亡(伤害)师生本人或是家属不愿意与学院协商的,

可以书面请求政府部门或是第三方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事故当事方,对受伤亡(伤害)师生的伤残程度不存在争议,不需要鉴定;

8、事故当事方对救治医院做出的伤残程度的诊断存在争议,可以协商共同委托事故发生地或者学院所在地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协商解决;

9、事故处理采用调解方式的,对救治医院做出的伤残程度的诊断有异议,由有异议的一方当事人向调解机关提出鉴定申请,经调解人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由调解机关委托鉴定机构重新鉴定。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负担。

六、纪律与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凡在执行本预案过程中,因渎职或不及时处理、不服从指挥而造成小事拖大、大事拖乱而产生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各部门、各分院要根据本预案制定具体可操作的工作措施,进一步明确人员、组织、职责、工作要求、联系、配合方式等,以确保预案启动后切实可行。

七、其他事项

(一)本预案未尽事宜,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不同情况随时进行补充。

(二)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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