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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户籍管理规定
时间:2014-11-18 16:50:44    来源:安保部/人武部       阅读:

为规范教职工集体户口和在校学生户口的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服务师生员工,根据国家有关户籍管理法规和省公安厅〔2008〕8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教职工集体户口迁入管理

1、凡已调入学院工作,持有迁移证的应届毕业生或户口在杭州的往届生,需要落户学院集体户口的教职工,可持经组织人事部同意、安全保卫部核实后开具的同意入户证明,直接去白杨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2、凡已调入学院工作,且需落户学院集体户口的应届毕业生和户口在外地的往届生,需携带学院人事调令和相关材料,先到海宁市公安局户政科办理“准迁证”,再持“准迁证”到原籍派出所开具“迁移证”,经安全保卫部核实并开具同意入户证明后,可直接去长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3、根据海宁市公安局的规定,随迁家属户口不能落户学院集体户口,只能挂靠在其它家庭户口。

4、落户集体户口后,必须将本人户口页缴给户籍员保管。另请用铅笔在户口页右角注明所在学院或部门名称、手机号码等相关信息。

二、学生集体户口迁入管理

1、报到注册的新生,入学时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户口迁移或不迁移到学院。但在开学后,迁出地公安机关不再办理新生的户口迁移手续。

2、新生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生集体户口的,在校就读期间非特殊情况,一般不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特殊情况需将户口迁出的须符合公安部门的迁出条件方可办理。

3、入学时已将户口从原籍迁出,但未在户口迁移证的有效期内申报迁入学生集体户口而要求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学生可以凭本人申请和学院证明,向学院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未落户证明,并持该证明和原户口迁移证回原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户口。

4、批准转学的学生要求将户口迁往省内、省外其它地区的,可凭转出地和转入地教育厅主管部门的批文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5、学生在校期间,因故退学或者肄业的,凭学院批文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三、学生集体户口迁出管理

1、应届毕业生要求将户籍迁回原籍的,凭毕业证书、学院开具的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2、应届毕业的外地学生(且在当年12月31日前已落实就业岗位的)要求将户籍迁入就业单位的,可凭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用人单位录(聘)用证明、户口迁移证等材料,向就业地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3、往届生在落实就业岗位后,凭毕业证书、学院开具的户口迁移证、用人单位录(聘)证明等材料,向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现家庭所在地、或就业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4、符合现家庭所在地申报的市外生源应届毕业生(学生在校期间其父母双方户口均已由外省(市)迁入海宁的),凭当事人申请、毕业证书、户口迁移证、父母何时迁来本市和子女何时迁往学院的户籍证明,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户口簿、房产证等相关材料,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报分局审批。

四、学生迁移证办理规定

1、迁移证延期:学生本人携带迁移证、身份证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延期期限为办理当天起一个月。

2、迁移证改迁:

(1)往届生改迁,本人携带身份证、迁移证到户籍窗口办理,但只能改回原籍。

(2)应届生改迁:改回原籍或其他单位的,本人携带身份证、报到证、迁移证到户籍窗口办理;迁往地址都是本市范围内的不需要改迁。

3、迁移证遗失的:

(1)补办迁移证,需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就业报到证(原件、复印件)到迁出派出所办理。

(2)补办迁移证且要求改迁地址的,需携带原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就业报到证(原件、复印件)、用人单位录用证明(原件、复印件)等材料到迁出派出所办理。

(3)往届生补办迁移证且要求改迁地址的,需携带原迁入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证明、本人身份证原件、个人申请、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学院出具证明(证明该人是本校学生,何时毕业)、用人单位录用证明(原件、复印件)等材料到迁出派出所办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学院安全保卫部制定,并负责解释和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防恐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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