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师生:
近期我院接到嘉兴市公安局将对电动车违法行为进行整治规定的通知,根据规定:
1. 驾驶电动车不得违法载人(仅限载1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人);
2. 驾驶电动车不得占用机动车道行驶;
3. 驾驶电动车不得逆向行驶;
4. 驾驶电动车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
5. 驾驶电动车不得违法载物。
如有以上违法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等
法律法规,依法处以罚款,电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依法扣留其车辆。
同时,根据嘉兴公安局发布的《关于对上路行驶两(三)轮电动车实施严管的意见》规定:
交警对第一次查获的未戴安全头盔的驾驶人用警务通记录在案,并予以警告;
交警对第二次查获的一律罚款;
交警对第三次查获的且驾驶两(三)轮电动车经法定程序鉴定属机动车的且驾驶人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一律罚款并处行政拘留。
交警将对电动车违反行为进行长期整治,整治力度较大,请全体师生,在驾驶电动车的过程中,佩戴安全头盔,遵守电动车行车规定。
安全保卫部
学生工作部
2018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