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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的实施方案
时间:2014-11-18 16:40:12    来源:安保部/人武部       阅读: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教社政〔2005〕1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有效开展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的工作目标与工作原则

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是指高我院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服务等方式避免或减少由于内外因素作用所导致的学生个体心理功能失调,并对处在心理危机状态下的个人或群体采取明确有效的心理干预措施,使之最终战胜危机,重新适应生活。

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的目的是减少大学生心理障碍的发生,避免由于心理危机引发的伤害行为,提高学院及大学生应对危机的能力。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应遵循以下原则:“以人为本,珍惜生命;组织健全,职责明确;预防为先,教育普及;预警及时,重在班级;干预专业,尊重科学;支持系统,家院结合。”

二、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的工作体系

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在学院统一领导下,各个相关部门密切协作,需要建立学院、分院、学生班级三级预防与干预体系,分工负责,齐抓共管,才能取得实效。

(一)院级预防与干预体系。

设立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小组,研究、规划和制定危机事件处置方案,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指导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工作,参与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小组内设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专家组,指导和协助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具体工作开展。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小组在学院统一领导下展开工作。

(二)分院预防与干预体系。

各分院应把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与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密切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与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各自的优势和特点,互为补充,共同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发展。

各分院须指定专人作为心理健康教育辅导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或相关专业资格),负责在学院心理危机预防干预小组与学院辅导员、班级之间联系协调。学生辅导员(含心理健康教育指导教师)、班主任、德育导师等,要以学生发展为工作之本,主动学习心理健康教育知识,了解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流程。要爱护学生,关注学生的健康成长,深入学生,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思想及心理状况。在发现或得知学生有异常心理或行为表现时,立即找学生及其周围同学谈话了解相关情况,采取必要的看护措施和妥善的援助措施,以缓解和消除学生心理问题,防止发生意外事件。发现大学生产生心理危机现象,要迅速将有关情况向学院心理危机干预协调员通报,协调员应向学院和党办、学工部通报,需要时可请院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小组协调处理。

(三)班级预防与干预体系。

学生行政班级设立1名心理委员(必须具有一定心理辅导能力)。心理委员在学院心理健康教育辅导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在班集体中进行心理健康理念和心理卫生知识宣传,提供朋辈心理辅导服务,及时掌握和报告学生异常心理信息。同时,要充分发挥班级学生干部、学生党团员的骨干作用,关心同学,加强思想和感情上的联系和沟通。院心理健康教育机构要创造条件对上述学生干部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理论和技术培训,以使他们能较好地识别常见的心理异常现象,掌握必要的心理援助知识和技能,一旦有异常情况发生,能够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援助,并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德育导师和学院报告,配合院系开展危机干预,协助院系做好家长的工作。

三、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的基本模式和主要环节

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的基本模式可以分成危机前、危机中与危机后三个阶段的干预,各阶段有不同的干预方式。

(一)在危机发生之前要普及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认知方式和健全的人格,提高危机应对心理准备和抗挫折能力,做好预防与预警工作。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素质培养应以课堂教学为主渠道,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必修课中充实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满足大学生对心理健康知识的基本需求。鼓励专业教师和辅导员等开设充足的全院性心理健康教育系列选修课程,满足心理健康教育学生骨干和对心理健康知识有兴趣同学更高的需求。

学院和各分院都应根据学生学习生活不同阶段所关注的心理热点问题,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专题讲座,传播心理卫生知识,解析学生面临的心理困惑,传授心理调适技能,满足学生心理成长需要。

面向学生进行生命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活,热爱生命,善待人生;进行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树立自信,消除自卑;进行危机应对教育,让学生了解什么是危机,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危机,哪些言行是自杀的前兆,对出现自杀预兆的同学如何进行帮助和干预等。

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心理健康宣传教育活动。坚持开展一年一度的“心理健康宣传月”活动,利用校园宣传媒体,如校园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院报、橱窗、板报等进行多形式、多渠道的正面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通过心理电影赏析、心理剧场、心理沙龙、心理知识竞赛、心理征文、心理漫画大赛、趣味心理测验等活动,营造积极健康的氛围,陶冶学生高尚的情操,提高学生关注心理卫生、自觉参与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的意识。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要深入研究,适时引进符合我国文化背景、具有较高信度和效度的心理测量工具,科学实施大学生心理测评,规范大学生心理档案的建立。通过集体心理测评,筛查心理异常学生群体,并科学细致的给予心理评估,以及早发现学生心理问题,防患于未然。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和各分院要认真开展危机重点人群的排查工作,建立心理异常学生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健全从学生骨干、辅导员、班主任、德育导师到部门、分院的快速危机反应机制,对处于危机或潜在危机状态的学生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干预。

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的重点关注对象是学院日常教育管理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发现,以及通过特定的心理测评筛查出来的有心理障碍、心理疾病或自杀倾向的学生,主要包括以下八类群体:

1、受到情感困扰的群体;

2、受到学业困扰的群体;

3、受到家庭困扰的群体;

4、受到行为违规困扰的群体;

5、受到生理困扰的群体;

6、人际关系紧张的群体;

7、心理上抑郁、孤僻、自卑的群体;

8、其它受重大打击和刺激的群体。

上述多种特征并存的学生,其危险程度更大。

各分院要针对不同情况,充分发挥德育导师、班主任、辅导员、学生骨干和学生家长的作用,对遭遇困难与挫折的大学生开展援助与支持性工作,帮助他们克服困难,渡过难关。

(二)在危机发生时,要及时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对出现严重心理障碍的学生,要及时转介到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

1、对有严重心理障碍学生的干预措施

(1)对出现严重心理障碍的学生,学院须报告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评估或请专业精神卫生机构会诊。

(2)经评估认为该学生可以在学院边学习边治疗的,学院须密切注意该生情况,加强管理,及时提供心理辅导,必要时请精神卫生专家会诊治疗。

(3)经评估认为该学生回家休养并配合药物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的,学院须派专人监护,确保其人身安全后,通知学生家长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

(4)经评估认为该学生住院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的,学院须及时通知该生家长将其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

2、对有自杀意念学生的干预措施

一旦发现或知晓某生有自杀意念,即该生近期有实施自杀的想法和念头,分院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将该生转移到安全环境,并成立监护小组对该生实行24小时全程监护,确保该生人身安全,同时通知家长到院。

(2)由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小组对该生的心理状况进行评估或请专家会诊,并提供书面意见。

(3)经评估认为该生住院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的,学院应立即通知家长将该生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

(4)经评估认为该生回家休养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的,学院应立即通知家长将该生带回家休养治疗。

3、对实施自杀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1)对刚实施自杀行为的学生,要立即送到最近的医疗机构实施紧急救治。

(2)及时保护、勘查、处理现场,防止事态扩散和对其他学生的不良刺激,并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对事件调查取证。

(3)对于自杀未遂的学生,经相关部门或专家评估,如住院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的,通知其家长将该生送至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治疗;如回家休养治疗有利于其心理康复的,在其病情稳定后由家长将其带回家休养治疗。

(4)正确应对新闻媒体,防止不恰当报道引发负面影响。

4、对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学生的干预措施

(1)对于有伤害他人意念或行为的学生,由相关部门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双方当事人安全。

(2)分院须报告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评估或请专业精神卫生机构会诊。学院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后续处理。

(三)在危机干预后,仍然需要有适当的援助与成长教育,协助经历危机的大学生正确总结和处理危机遗留的心理问题,尽快恢复心理平衡,使大学生能从危机中学习到有效的自我调节方法,尽量减少由于危机造成的负面影响。

1、学生因心理问题住院治疗或休学再申请复学时,应向学院提供相关治疗的病历证明,经心理健康教育中心、院医院等相关部门并经专业精神卫生机构评估确已康复后,可办理复学手续。

2、学生因心理问题休学后复学时,学院相关人员应对其定期进行心理访谈,了解其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

3、对于有自杀未遂史的复学学生(有自杀未遂史的人属于自杀高危人群),学院应组织专家进行定期心理访谈及风险评估,密切监护,及时了解其学习、生活和思想状况,确保该生人身安全。

四、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的注意事项

分院在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及自杀预防工作时,应坚持保密原则,维护学生权益,不得随意透露学生的相关信息,并尽可能在自然的环境中实施干预,避免人为地制造特殊的环境给被干预学生造成过重的心理负担,激发或加重其心理问题。

对社会功能严重受损和自制力不完全的学生,分院不得在学生宿舍里实行监护,避免监护不当造成危害,以确保该生安全。

分院在与家长联系过程中,应注意方式方法,做好记录,妥善保存。

干预措施中涉及到学生需要休学接受治疗的,按照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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