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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大型活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时间:2014-11-18 16:38:10    来源:安保部/人武部       阅读:

为做好大型活动安全事故的防范与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处置大型活动中可能出现的拥挤、踩踏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安全事故,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保障师生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院稳定,确保重大活动的顺利开展,根据《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目标

快速反应,妥善处置,控制事态,努力将事态“化解于基层,消除于萌芽,拦截于院内”;限制在最短时间、最小范围内,使影响和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尽快恢复学院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学院大型活动期间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置。主要包括:面向全院师生举办,或外单位来院开展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超过1000人的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意识形态领域内的校园文化活动,名家论坛、学术讲座、挂靠本院的各类协会、学会等举办或联合举办的学术活动,演唱会、音乐会、庆典(年会)、文艺演出(包括焰火晚会)、体育竞赛、就业招聘会,以及院内各类协会开展的各类群众性的大型活动期间,因踩踏、挤压、坍塌等各种原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紧急事故。

三、处置要求

(一)统一指挥,措施得力

大型安全活动事故的处置工作,应在学院党委和行政的统一领导下,由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挥。发生大型安全活动事故后,院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在接到学院指令后,必须在第一时间赶到指定地点集结并参与处置。党院办、党委学工部、安全保卫部、公共事务管理部、后勤服务公司及学院各职能部门要履行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准备好处置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如:备用车辆、设备等)立即赶到指定地点,做到装备齐全、通讯畅通、行动迅速、工作高效。同时,各职能部门要根据领导小组命令和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周密部署,落实细致的工作措施。

(二)安全有序,处置得当

学院大型活动安全事故的处置,应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大型活动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应在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指挥下,按照组织伤员抢救、人员疏散、现场保护、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的程序有序开展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及时查明事故原因,恢复教学生活秩序。在具体的处置过程中要掌握处置策略,区别对待。要做好教育疏导和矛盾缓解工作,把思想教育、法律宣传、有效劝导工作做在前面,严防被人利用,激化矛盾,酿成大错。

(三)掌握信息,及时沟通

发生大型活动安全事故后,学院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应按规定在第一时间向学院领导报告,并做好连续监测和滚动报告的工作。必须向上级教育、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一律由党院办、安全保卫部负责,按照规定程序经学院领导审核同意后,以最快的方式分别进行报送。

四、处置措施

(一)各部门、各分院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到现场,根据事态严重程度,边处置情况边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向学院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向领导汇报后,应迅速派人赶往现场,指挥事故的处理工作。

(二)保持镇静、沉着应对。发生大型活动安全事故后,要客观冷静地分析和评估安全事故给学院可能造成的影响,并按照先救人后财产的原则,积极商讨应对举措,考虑要缜密、周全,切忌事不关己,应付了事。

(三)以人为本。在抢救和组织疏散过程中,必须本着以人为本原则先救人,在危急情况下,要优先保证学生的安全。

(四)就地抢救。事故发生后,首先要组织人力对伤员进行初步的抢救(如包扎止血、人工呼吸等),并将受伤者送往医院及时抢救。

(五)维持秩序、迅速疏散。发生大型活动安全事故后,在救治伤员的同时,要安排专人做好现场秩序的维护工作,以利于各种抢救措施的顺利实施。同时要尽快通知受伤师生的家属。

(六)大型活动期间发生在校园内、外的交通事故,分别由安全保卫部和交警部门处置。涉及的刑事、治安案件,由安全保卫部配合地方公安部门处置。

五、善后处理

(一)院内大型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后,职能部门应采取一切合理有效的措施,尽快恢复学院正常教学秩序。

(二)迅速成立学院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院应急办)牵头,党院办、党委学工部、计划人事部、安全保卫部、公共事务管理部、事发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师生伤害事故善后工作处理小组,负责伤亡师生的事后理赔工作和家属接待工作。

(三)学院按照教育部令第12号《师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事故善后工作。除重大师生伤害事故外,学院处理师生伤害事故需要教育行政部门协助的,应当书面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请求。

(四)发生师生伤害事故,初步确定学院对事故负有赔偿责任的,学院可以与受伤害师生本人或家属协商解决事故的赔偿事宜。

(五)学院与受伤害师生本人或家属进行协商时,当事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协商的当事人是受到伤害的师生。由受到伤害的本人或者家属与学院进行协商;

2、协商应当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协商的开始、进行和最后达成协议应该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任何一方不得用胁迫、欺诈等手段迫使对方就范;

3、协商的内容应当合法,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4、协商期间不得干扰学院正常的教学和工作秩序;

5、协商达成的协议应当做成书面协议,当事人应当签名;

6、受伤害师生及其家属不愿意与学院协商,可以书面请求教育行政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事故当事方,对受伤害师生的伤残程度不存在争议,不需要鉴定;

8、事故当事方对救治医院做出的伤残程度的诊断存在争议,可以协商共同委托事故发生地或者学院所在地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协商解决;

9、事故处理采用调解方式的,对救治医院做出的伤残程度的诊断有异议,由有异议的一方当事人向调解机关提出鉴定申请,经调解人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由调解机关委托鉴定机构重新鉴定。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负担。

六、责任追究

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在执行本预案过程中,因渎职或不及时处理或不服从指挥的,从而造成小事拖大、大事拖乱、使事态进一步扩大的失职人员,以及在必须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紧急情况下,责任人员未果断处置或不作为而延误时机,产生严重后果的渎职行为,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其他事项

本预案由安全保卫部负责解释。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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